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制定并出台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该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旨在全面提升我国食品标签的规范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标识办法》涵盖了8个方面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食品标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而详实的解决方案。
首先,针对食品日期“找不到”的问题,《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必须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则需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以指引消费者轻松查找。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方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快速获取关键日期信息。
其次,为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的问题,《标识办法》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进行标注,并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大小根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具体而言,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字体最小高度需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则需提升至2.0毫米。这一调整将显著提升食品日期信息的可读性。
此外,针对食品日期“不易算”的问题,《标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强制标示事项,使消费者能够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计算。
在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方面,《标识办法》强调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事项需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高度也有相应提升要求。
同时,《标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包括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描述,欺骗、误导、夸大的表述,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的内容,以及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军队等不当表述。为确保食品名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法还要求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并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设立具体机构或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与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针对网络食品销售,《标识办法》也提出了明确的标示要求。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需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则需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最后,《标识办法》在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以确保规章的有效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以《标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全面提升我国食品标签的规范化水平,为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