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多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旨在加强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管,通过设立预收资金限额、限期、限次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体育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5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20000元、次数超过6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以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同时,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收取的各类预付凭证预付款总计不得超过20000元。在续约后,经营者收取同一消费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次数也不得超过前款规定。这一“三限”规定的推出,标志着上海市在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上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法规)处副处长俞剑表示,推动“三限”规定落地,旨在促使经营者合理设定预收资金规模,加强经营风险控制,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竞争,从而引导体育健身行业从“销售导向”向“服务优先”转变。他强调,长远来看,随着文件的试行,“三限”标准还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为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实施办法》还要求经营者通过经营公示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确提示预付款风险,特别是那些消费者易忽略、事后易产生投诉纠纷的内容。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秘书长孙崇介绍,在经营信息公示中,根据行业特点,强调了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以避免经营者发行超出租赁期限的会籍卡,并公示收费标准,推动行业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实施办法》还细化列举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服务前能够充分了解并认可相关条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强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订立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并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规定的书面告知要求相衔接。明确订立载明书面告知内容的合同示范文本,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从而进一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这一举措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合同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在监管措施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经营者,将按照《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对于未进行信息对接、报送相关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预收资金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经营者,也将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总体来看,《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为体育健身行业的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随着该办法的正式施行,相信将有力推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