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正式同意兴业银行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名称暂定),并要求兴业银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这一举措不仅是兴业银行在金融业务拓展上的重要一步,更反映出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科技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方面的政策导向。
金融监管总局将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主体范围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此政策调整意义深远。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创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对资金的需求极为迫切。然而,科创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等特点,传统信贷模式难以充分满足其融资需求。通过鼓励更多商业银行参与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能够为科创企业开辟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大对它们的投资力度,助力科创企业突破资金瓶颈,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投贷联动作为支持科创企业的重要金融模式,目前银行业探索主要集中在外部投资联动。外部投贷联动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创企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但内部投贷联动被视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下,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活动,并在机构内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门负责与科技型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这种模式能够实现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的深度融合与协同,银行可凭借对企业的深入了解,更精准地评估企业风险和发展潜力,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工作,通过其开展内部投贷联动业务,对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至关重要。当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不断加力扩围,签约意向金额已突破3800亿元,这一数据充分体现了市场对科创企业投资的高度热情和巨大潜力。通过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的有机结合,不仅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在企业管理、战略规划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前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一方案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有助于形成区域协同、优势互补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展望未来,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还应探索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创新活力较强、科技型企业客户较多的其他中小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同时,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降低股权投资的资本占用,以提高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调动更多资金和资源参与试点,为科技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助力我国科技产业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加速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