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修订并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推动金融机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与安全性。此次修订在评价范围、要素、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全面升级,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进入更精细化、动态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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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扩容:覆盖多元金融业态
新规明确将评价对象扩展至“在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首次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视野。此举填补了此前部分细分领域消保监管的空白,回应了养老金融、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激增的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已超70家,养老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突破6万亿元,其服务对象涵盖大量中小微企业和老年群体,纳入统一评价体系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向消费者传导。
七大要素重构:聚焦关键治理领域
《评价办法》将原有评价维度升级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七大核心要素,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改进的全流程监管链条。其中,“适当性管理”要素强调金融机构需根据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产品,遏制“高风险产品低门槛销售”乱象;“个人信息保护”要素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要求机构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业内人士指出,七大要素直指当前金融消费纠纷高发领域,如代销产品违规、误导性宣传、信息泄露等,将倒逼机构完善内控制度。
程序细化:强化评价严谨性与基层督导
新规将评价流程拆解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四大环节,并明确复评与审核须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杜绝“个人决策”风险。例如,某省级监管分局在复评阶段需组建由消保、法律、统计等多部门参与的专家组,对初评结果进行交叉验证。此外,修订首次提出“四级垂管”协同机制,要求加大对基层网点消保工作的考核权重,同时允许属地监管机构根据机构类型、业务规模等动态调整指标。这一设计既压实了总部机构的管理责任,又兼顾了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特征。
结果分级运用:差异化监管精准发力
根据评价结果,金融机构将被划分为一至四级,监管部门将实施“奖优罚劣”的差异化措施。对评级较高的机构,优先支持其创新业务试点、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则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扩张、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值得关注的是,新规首次引入“消费者服务”硬性指标,要求机构建立投诉响应时效公示制度,并将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某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其已根据新规要求升级智能客服系统,确保消费者投诉在24小时内得到实质性回应。
行业影响:推动消保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
专家分析认为,《评价办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金融消保监管从“规则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通过量化评分与动态调整机制,监管部门能够更精准地识别机构消保短板,实现资源倾斜与风险处置的前置化。数据显示,2022年银行业消费投诉总量达302万件,其中理财、信用卡类投诉占比超60%,新规对营销行为与纠纷化解的重点管控有望缓解此类矛盾。与此同时,金融教育要素的强化将助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此次《评价办法》的修订,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随着新规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迈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专业化阶段,为构建健康可持续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