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并着力提升方案评审的质量。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矿区生态修复领域的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对部本级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专家库,将有效提升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专业性和可行性,为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办法》,方案评审专家库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专家库的活力和时效性。入库程序严格按照申请、遴选、公示、入库、公告等步骤进行,每一步都力求公开透明,确保入库专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入库专家需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肃性。同时,专家还需了解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为评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专业方向上,《办法》涵盖了自然地理学、生态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财经等多个领域,确保专家库的多元化和全面性。这种跨学科的专家构成,将有助于从多角度、多层次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入库专家将享有受邀参加方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保留个人不同意见、自愿申请退库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的设定,既保障了专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增强了专家库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同时,专家也应当履行对评审意见负责、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审和保密规定等相应义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办法》还对出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泄露评审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评审工作达到两次、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专家库形象活动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评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维护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被移出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再次入库,以确保专家库的纯洁性和严肃性。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在矿区生态修复领域管理的一次重要创新。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专家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和规范使用,将有效提升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专业性和可行性。这对于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