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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2024-12-12 08:05:29 来源: 综合人民网
 1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若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将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来说,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转制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若同样在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自用房产也将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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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详细界定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形式既包括整体转制,也涵盖剥离转制。整体转制涉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剥离转制则涉及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

  《公告》还明确了“转制注册之日”的定义,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转制完成日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

  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实施,《公告》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是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是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是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是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在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方面,《公告》规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则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则需依照规定条件重新认定。

  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公告》要求,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也将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将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此外,《公告》还规定,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这一规定为已转制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便利的税收处理方式,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其税收负担。

  此次《公告》的发布,不仅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也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未来,随着这些优惠政策的深入实施,相信将有更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顺利完成转制,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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