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落地,优化社保基金可持续运营机制,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新规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已缴纳的符合条件税款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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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核心:四大税种减免助力社保基金增值
根据《通知》,此次税收优惠覆盖承接主体运营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全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四项关键措施:
一是免征增值税。 承接主体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因贷款服务产生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处理。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将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相关收益可全额留存,用于社保基金的再投资或支付,进一步增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承接主体在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此举减少了股权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鼓励承接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四是上市公司股权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 针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这一灵活安排既保障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又通过退税机制实际减轻了承接主体的财务压力。
承接主体明确:全国及地方运营机构均纳入范围
《通知》对“承接主体”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涵盖两类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国家级社保基金运营平台,负责集中管理中央层面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
省级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机构,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持有、管理和运营地方划转国有股权的机构,或具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实行专户管理的公司。
这一界定确保了政策覆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社保基金运营主体,为全国范围内国有资本划转工作的统筹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策背景:破解社保基金可持续性难题
我国自2017年启动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改革,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压力,通过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10%的国有股权,构建社保基金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据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国范围内已完成划转的国有股权总市值超过1.8万亿元,年分红规模超千亿元。
然而,社保基金在运营划转资产过程中面临税收成本较高、市场化运作机制待完善等挑战。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痛点的精准回应。通过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核心税种,政策直接提升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为基金通过资本运作实现自我“造血”提供了关键支持。
专家解读:短期减负与长期增值并重
业内专家分析,此次税收优惠具有双重意义:
从短期看,减免印花税、增值税等直接降低了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尤其对高频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影响显著,有助于提升资金流动性;
从长期看,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政策将收益留存于社保基金体系内,为扩大再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提供了更多空间,契合国家通过社保基金引导长期资本支持实体经济的战略导向。
此外,政策明确“先征后返”的过渡安排,既避免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剧烈调整,又通过退税机制确保了政策红利及时兑现,体现了政策设计的稳健性与灵活性。
实施展望:配套细则或加速落地
根据《通知》,新规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允许追溯退还此前已缴纳的符合条件税款。市场普遍预期,随着执行日期临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联合发布配套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退税流程、申报材料等实操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改革进入深化阶段。通过税收杠杆撬动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不仅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注入新动能,也为全国层面推进国有资本“活水”润泽民生保障提供了可复制的政策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