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从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等多个维度全面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以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出台,是响应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发展的战略部署,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效能,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办法》明确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主业定位,将资源和精力聚焦于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服务对象的范围,也设定了服务内容的底线,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够真正贴近基层、服务民生。
在具体业务指标上,《办法》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量化要求:一是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二是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这两个比例的设置,既体现了政府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重点支持,也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布局上更加精准、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划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红线。明确规定,这些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也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这些禁止性条款,旨在防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追求短期利益的过程中,忽视风险防控和社会责任,确保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当然,《办法》在严格规范的同时,也给予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比如,鼓励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支持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及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成效作为评价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等。
此外,《办法》还特别提到了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的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探索与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支持,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总的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发布,是政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和发展方向,也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经营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