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数据持续反映出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显著作用。根据税务总局的最新数据,尽管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高收入者仅占个税申报人数的1%,但他们缴纳的个税却占到了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同时,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所缴纳的个税更是占到了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这一数据不仅体现了我国个税制度在“调高”方面的有效性,也进一步彰显了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对此表示,个人所得税的“调高”作用明显,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负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从而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这一数据与世界上主要国家收入居前人群缴纳个税比例均占大头的趋势相一致,显示出我国个税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积极进展。
然而,个税的调节作用并不仅限于“调高”。在“惠低”方面,个税制度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低收入群体在享受税改红利后,基本无需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税收。这一变化得益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
自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订以来,个税起征点从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这一标准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而言,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同时,设立的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增设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后,全国约6700万人享受到了该项政策红利,减税规模超过700亿元。其中,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减税效果尤为显著。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还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来说,个税政策的优惠尤为明显。他们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而大大降低了个税负担。以一位有一个孩子的纳税人为例,如果他与妻子分摊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即可扣除1000元/月;如果他还有一兄弟并与其分摊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可再扣除1500元/月。两者合计将扣除2500元/月,即3万元/年。如果纳税人有两孩,或是独生子女的,那扣除金额将更高。加上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税收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这一数据进一步证明了我国个税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高”和“惠低”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通过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等措施,个税制度不仅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还增强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责任感。未来,随着个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相信其将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