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评价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在期货行业引发广泛关注。此次修订旨在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日益多元化。然而,原有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在评价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状况、反映经营发展质量以及引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不足。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对规定进行系统修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扣分标准方面,《评价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且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如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这些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同时,对于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的情况,若采取措施单位认为有必要,可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便及时反映公司最新风控合规状况。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加精准地评估期货公司的合规风控水平,促使公司时刻保持警惕,加强风险管理。
加分标准的优化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评价规定》突出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并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明确了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的定义。这一调整旨在引导期货公司更加注重服务产业客户和中长期资金客户,支持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通过这种方式,期货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期货市场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为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评价规定》对多个指标进行了调整。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同时,将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由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这些调整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期货公司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此外,《评价规定》还删除了部分评价指标。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实现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这些调整有助于简化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证监会表示,《评价规定》力求精准、有效地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明确扣分标准和优化加分标准,能够促使期货公司更加注重合规风控和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期货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相信在《评价规定》的引导下,期货公司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我国期货市场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