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迈入新阶段。《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评价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过往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系统整合。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办法》紧密围绕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致力于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从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举措体现了税务部门积极响应市场主体需求,不断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责任担当。
《办法》实现了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迭代升级,具有诸多亮点。在评价范围上,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这一改变使得信用评价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避免了以往评价范围相对狭窄的问题,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明确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一步扩大了信用评价的覆盖面,让更多市场主体能够参与到信用建设中来。
在评价指标方面,《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优化。优化起评分规则,为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这一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有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了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这为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纳税缴费义务,增强信用意识。
据了解,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这一举措意义重大,纳税缴费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能够进一步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发布是我国税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随着《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我们期待在《办法》的引导下,我国纳税缴费信用环境不断优化,企业信用意识不断提升,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