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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5-02-19 08:10:28 来源: 综合人民网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同时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同时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共包含31条具体内容,全面覆盖了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办法》首先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登记档案管理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将主管全国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则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也将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方面,《办法》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以及保管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将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保存价值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予以销毁或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以及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针对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的便利性问题,《办法》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在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迁入登记档案时,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登记机关将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工作,确保登记档案能够顺利迁移,且不得限制或妨碍档案的迁移。同时,《办法》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的网上办理服务,明确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情况下,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的便利度。

  在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方面,《办法》兼顾了便利性与安全性。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办法》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的范围,新增了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等作为查询主体,并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办法》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的电子化进程,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和下载服务,以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的查询需求。

  在保障登记档案安全方面,《办法》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处理,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制度,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将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水印标识,以防止被非法利用。对于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措施将有效保障登记档案的实体和信息安全。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同时也将为经营主体的跨区域迁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未来,随着各项规定的深入执行和不断完善,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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